关于二次葬,早在唐宋时期就己存在于广西。“广西风俗自唐宋时颇多不美,如民之贫者归罪坟墓不吉,掘棺栖寄他处,名曰出祖。”清朝至民国时期对骨殖的处理过程多称为“收金”、“拾金”、“存金”、“葬金”。乾隆时期,兴业县“先以薄棺痊浅土一二年后方启棺验骸洗之贮以瓦婴,名曰收金。”同治年间,《得州府志》载曰:“葬不数年,多于清明墓祭日,偷看有为水为泥为蚁者,欲闭置则不可,欲迁葬又不能,于是碎捡其骨藏之瓷瓦高堤中,名为拾金,其藏器谓之金斗。”同治年间“先是俗颇惑风水,改葬辄捡骨置坛中,名曰葬金。”光绪年间,容县“碎检其骨藏之瓮中,名曰存金,其瓮曰金斗。”民国时期,《桂平县志》曰:“于是碎捡其骨藏之瓷瓦高堤中,名为拾金,其藏器谓之金斗。”此外,盛骨殖的容器被称为“金斗”或“金砷”,婴形如大腹瓮口径六七寸,外有阑,上有盖,如覆巨盆。由此可见,清民时期二次葬在广西是极为盛行的。此外,从文献资料中发现一个细节,无论是把捡骸骨称为“拾金”或“收金”,还是将盛装骸骨的器具称为“金斗”,都是与“金”有关,人们为什么把“金”与骸骨联系起来呢?这两者之间又有什么关联的?笔者将结合田野点在后文对这个问题进行解答。
在广西县志中,二次葬又称为捡骨葬、拾骨葬、洗骨葬,部分地区的县志则把这种习俗称为“火葬”,其形式并非与当今意义上的“火葬”完全一致,而是人死后多年开棺捡骨化灰,拾灰贮于罐中再葬。
据广西地方县志所示,二次葬主要存在两种形式,其一,骨殖贮于坛中迁葬。这种类型在桂东地区,即兴业县、容县、桂平县、藤县、得州等地尤为盛行。除上文所述的史料外,光绪年间的《郁林州志》中记载:“葬法甚杂,郁地卑薄下多水蚁,弗得吉地,数年后棺朽坟塌水浸蚁食,残及尸骸,子心不忍,用是有检骸之举,而吉地又难辨,尝有葬同一所相隔寻丈,其水蚁一有而一无,吉凶迥判。”可见检骸迁葬的一大原因主要是受地理环境的影响,广西玉林地区属于亚热带季风性气候,夏季炎热高温多雨,地下土壤湿润,加速了棺木及尸体的腐烂,容易滋生细菌及水蚁,而水蚁对尸骸具有极强的侵蚀性,检骸迁葬之举正是避免了水蚁把尸骸侵蚀殆尽的后果,人们也往往通过查看墓穴有无水蚁来判断吉凶。
民国时期的《_<C<宁县志》记载:“分大葬小葬。大葬,家内以石砖作巩。小葬,则潦草成坟。数年后检骨于婴别择地迁葬。自此后守丧三年。”民国时期, 《同正县志》记载:“……此丧礼之大略也,此后则有觅地迁葬等事,大抵权膺者多,而大葬者少,权膺者棺木不甚坚牢,三年之后则其攒捡骨贮于瓦坛,侯觅有吉坏再行迁葬。”《迁江县志》史载:“此外多用金坛捡骨三年之后将尸棺起土揭开用一瓦坛将骨骸拭净或烘干纳入坛中,题名褂红封固掩埋,否则露置于河岸沙洲之边,悬岩峭壁之下,以求吉壤。数年后,倘不如意又移往他处安置。”民国时期,《来宾县志》记载:“乃斋戒发墓启棺,如骸骨爽洁即以为吉,则拾骸以次入砷仍葬其地,否则移他葬,往逾年必启视馒中无泥水骸骨作金黄色是为吉,征不然又移葬至得吉而后己。”综上所述,通过捡骨迁葬,寻求吉利风水宝地是二次葬盛行的另一诱因。将骨殖储存于金坛中再择地迁葬,有的说法是保护骨殖免遭蚂蚁侵蚀的做法,而另一说法则将之归为风水,认为迁葬是改善家庭风水得到祖宗的荫佑,使其家庭能够兴旺发达的有效途径。但往往是富裕家庭更注重家庭风水,为求得吉地,甚至多年停棺不葬。“寒素家限于力,其富厚者必延,地师多方寻觅甫见吉而买旋,又见为不吉而弃,以致停棺一年迄数年且数十年者,明知获决周敢轻易固人事有亏亦地土使然,争讼之端多因此起。”为求得吉地,停棺多年,对社会风气造成一定的影响,此种做法遭到地方政府的极力反对。
其二,骨殖化灰迁葬。而有的地方葬亲多年后取骨焚灰迁葬,又称为火葬。明朝嘉靖年间,《钦州府志·风俗》记载:钦民“人死,礼佛修斋,烹牛以待吊客,有至十数头者,虽贫亦必举贷,卒哭则焚尸而痊,谓之‘火葬’。”乾隆年间,《梧州府志》记载:“人死则焚其骸收烬置睿中,随地痊之,谓之火葬。”此两则史料所提到“火葬”的做法则与当代社会上所倡导的“火葬”一致,但还存在“火葬”的另一种做法。同治年间,《得州府志》记载:“初予披阅案犊见得民之构讼者动曰:掘我坟墓抢去骸堤,亦不解其何谓?迫后访之土人方知得人葬亲三年后复掘取死而焚之,拾骨而藏于罐,名曰火葬。”民国时期,《桂平县志》记曰:“葬法自清雍正以前有用火葬者,……葬亲三年例投其骨火中,拾烬于睿而穴之,土名曰火葬。”此处叙述的“火葬”是人死后多年,再把骸骨放于火中焚烧并将灰烬贮存于罐中。但是,地方政府并不认可此火葬的做法,认为这是陋俗。雍正时期,《太平府志》记载:“一火葬之恶俗宜严禁也,查各土旧俗凡遇父母及尊属卑幼病故不行棺硷,即火葬化拾灰骨瓶贮埋葬可为灭绝天伦,忍心害理之极,请饰永禁嗣后,凡遇死亡,其衣棺厚薄随家有无,务必依礼殡硷听便安葬。”更有甚者,把葬亲的骨殖火化后,子孙各自收藏部分骨灰,以表孝心。光绪年间的《百色厅志》史载:丧葬旧俗惑于风水,动辄掘棺迁徙,甚至灰骨婴贮之,子孙分藏以为孝。但这些做法,同样遭到其他地方官员的反驳,认为火葬与捡骨之俗皆为不孝之举。“顾火葬虽禁而检骨之俗未除,夫检骨之,与火葬皆非孝子仁人所忍为”
综上所述,“火葬”之俗早在明朝时期就己存在,并非广西所特有,明朝以前,在浙江、福建等地区就己有“火葬”之俗⑤。此外,地方县令对于此种行为除了表现出惊讶以外,更多的是不解与痛斥。自古以来中央王朝所提倡的儒家思想讲究“入土为安”,而此葬俗与之相悖,认为是不孝之子而所为也,应当严厉打击和禁止。但对于“入土为安”,南中村的村民们有不同的见解,笔者将在后文论述。
笔者根据清民时期广西地方县志分析二次葬的两种不同形式,严格意义上来讲,笔者论述的第一种形式为“捡骨葬”,与现今在广西玉林地区所流行的特殊的二次葬一致,而第二种形式则是“火葬”,与如今国家政策所提倡的“火葬”略有不同,但区别仅在于先焚烧尸体拾灰贮存于罐中还是待人死三年后掘骨焚烧为灰烬再盛装于罐中埋葬。“捡骨葬”是尽可能的保存亡者的完整骸骨,人灭但形在,更能达到纪念先人、寄托哀思、寻求祖先保佑的效果;而“火葬”则更似一盘“散沙”,人灭形散。